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2010年6月9日 由 SunQ 留言 »

在劳资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劳动报酬的问题。而劳动报酬的问题,恰恰也是在劳动争议中最经常出现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就是如何计算和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貌似是很简单,因为劳动法里面有很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看似很明确的一条内容,却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明确:

问题一:什么是加班?

我们平时经常会说到“加班加点”这个词,从狭义上讲“加班”是“加班”,“加点”是“加点”,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加班: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进行工作,也就是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二)和第(三)中情形。

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简言之就是提前上班或者推迟下班。也就是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一)中情形。

而从广义上来讲,“加班”包含上面所说的“加班”和“加点”两种情形。而我们平时所说的“加班费”也就包含了因加班和加点而产生的劳动报酬。

延伸阅读1:休息日就是指的周六周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以,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综上:周六周日不一定就是休息日。

延伸阅读2: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可分为三类

  • 标准工时制: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每天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都可以归为标准工时制(注意:并没有说每周只工作五天!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只要每周休息一天,总共不超过40小时,均属合法。)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某一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般生产淡旺季比较明显的企业会采用此种工时制度。
  •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以采用此种工时制度。

另外,关于加班的认定,也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的课题,改天我们再单独介绍吧。

问题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怎么算?

《劳动法》规定,加班费按照工资的1.5/2/3倍进行计算支付,但是“工资”究竟是多少呢?

A单位将员工的收入分为工资、奖金、补贴,员工甲的收入包括工资1000、奖金1000和补贴800,那计算加班费的“工资”究竟是1000、2000、2800还是1800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那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工资”是否等于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呢?即使是等于,那遇到下面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B单位员工乙,2010年4月的收入包括工资1000、奖金1000,到了5月份由于公司效益提升,单位提高了乙的奖金,变成了工资1000、奖金2000,那么如果给乙发放加班费的话,工资应该是按2000、3000还是2500呢?

我们找遍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原劳动部、原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那我们看看地方的法规是怎么界定的吧!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SunQ注:本办法发布于2003年,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应为21.75天。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等原则,此处应按照21.75天计算)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

、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1、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总额,减除价格补贴、书报费、交通补助费、郊区补贴、洗理费、小伙食津贴、房屋补贴后即为月加班工资基数。
2、计算日加班工资、小时加班工资基数。月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3.5天为日加班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加班工资基数。
3、按照第一条确定的标准,乘以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和实际加班日数或小时数,即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数额。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5年3月7日):

一九九四年底我局下发了《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现对“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当月工资总额,可以按《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的一众地方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地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方式不尽相同,当然也存在一些共通点。对于HR们来讲,如果您所在地有明确的规定,当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SunQ建议您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1. 首选: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2. 其次:通过集体合同、法定程序通过的工资分配制度等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3. 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4. 按照劳动者上月度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当然,我们期望《企业工资条例》能尽快出台,其中能尽量明确加班费计算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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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条评论

  1. huangjun说道:

    我们公司加班从来没有什么加班费一说。

  2. 大排说道:

    偶博客换域名了,域名代理跑路,www.meefan.info

  3. 博百优说道:

    这个问题就看公司正不正规了,一般公司没那么严格!

  4. Firefore说道:

    我們公司加班除了國家法定假日會有加班費外,其他的沒有。只能用來兌換請假被扣時間。

  5. 博百优说道:

    我们从来都没有算过!

  6. KTV论坛说道:

    加班都是免费的 。。。。所谓“义务加班”

  7. 随影说道:

    我们公司 说的是换休 ? 咋算的呢 ? 还没加班费安逸啊

  8. 人造处女膜说道:

    你是要工作,还是要加班费?

  9. 分级机说道:

    呵呵,不错的文章

  10. 黑莓手机网说道:

    认真学习啊

  11. 技术论坛说道:

    义务加班……

  12. 我们加班一个小时10块钱 不错了

  13. 服装批发说道:

    汗!义务加班……

  14. 虽然不是时常加班,但每次加班都没加班费啊! 自己也不敢主动要。域名!!

  15. 天天说道:

    真正能给加班费的有多少公司啊????????

  16. 减肥咖啡说道:

    我也要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