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标签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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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死亡所涉及的一些问题(适用范围:山东省)

2011年2月26日

本博文部分失效(或错误),请有鉴别的阅读!谢谢!

周末的早上,接到的第一个电话是一个另人遗憾的消息:一位同事在上班的路上突发心肌梗塞死亡。感慨生命如此脆弱的同时,作为一个HR也需要考虑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或者做的事情。

1、 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班途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应不属于工伤。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 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员工去世了,家属的伤悲是肯定的,但是在伤悲过后,家属也需要企业给予一个说法,毕竟是在上班的路上。虽然不能算做工伤,但是职员工去世,多多少少也应该为亲属争取一些权益。对于在职员工去世后,其遗属可享受哪些待遇呢?

(1)丧葬费:1000元,遗体告别费用实报实销。

依据: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发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2003年10月21日

(2)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依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3)抚恤金或救济金: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费用由社会统筹列支。

依据:鲁劳发[1993]343 号文件《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4)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每月每人280元,应由养老保险统筹列支。

依据:鲁劳社[2007]9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中性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困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依据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愿我的同事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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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济南市政策适用)

2010年8月27日

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孕、产、哺乳期(俗称“三期”)的员工是受到特殊保护的,但是由于很多的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不知情,造成了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不自知。

案情介绍

前几天有个朋友偶然之间告诉我了他老婆的遭遇:

他老婆小丽在2009年初到了一家单位信息管理方面的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保险),之后发现怀孕了,在怀孕九个月的时候,单位告诉小丽让她先回家休息,等生完孩子再来上班。于是小丽把工作交接了一下,工作服等物品也交会公司后回家待产,在这期间,小丽的工资全部都停发了。不去上班不发工资,小丽也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在家的时候也没有考虑工资的问题。现在孩子已经出生六七个月了,单位也没有通知小丽去上班,小丽因为要照顾孩子也没有去单位报到。

后来,朋友把事情无意中告诉我之后,我给他做了一下分析,他才知道,原来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再后来,朋友去找了小丽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答复竟然是:

1、济南市规定,交满一年的生育保险之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小丽到公司不满一年就生孩子了,所以单位不管。

2、小丽在生孩子之前都没有过“实习期”,所以,单位也不会给她交保险。

3、小丽已经办完了离职手续,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现在小丽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再找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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