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标签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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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雇员工真的那么容易吗?HR们不要太天真哟

2017年11月30日

经常会有HR在招聘的时候说:先把人招进来,反正还有试用期,试用期不合适再辞退就好了;

也经常听到部门负责人给HR说:这个人表现不好,不是还在试用期吗,辞了吧。

也有很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天天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试用期表现不好就被辞退掉。

难道真的这么简单就可以辞退一个试用期员工吗?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地方提到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是: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除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条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是一样的。

那什么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录用条件”。这里经常会有一些误区,一些HR朋友会把招聘条件当做录用条件,而实际上招聘条件是招聘时选择候选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在招聘行为结束的时候,这个条件已经失效了。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两者可能会重合,但绝不一致。相对来讲,录用条件是高于招聘条件的。录用条件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劳动者或与劳动者提前进行约定的。

那如何才能使用“在试用期间呗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呢?这其中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提前向试用期员工告知录用条件或单独约定使用条件,从举证责任来看,用人单位要保留书面的签字确认的文件。

2、录用条件要客观,要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尽量避免主观的判断。可以使用销售业绩的量化数据、其他工作的显性成果、试用期内请假不超过X天等。一定要避免使用类似于工作积极主动、XX能力强、员工关系融洽等主观评价标准

3、要有证明员工不符合上述客观录用条件的事实根据,并经过员工确认。

4、最最重要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果必须要在试用期间内得出,并在试用期结束前告知员工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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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二)

2011年7月11日

续上篇:《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试用期内哪些情况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形分别是: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总结来看,企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如下三种:

1、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相对比较简单,而且正常操作的话,对于企业无任何法律风险。

2、协商解除。也是很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再赘述。

3、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上文所讲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在试用期内最经常使用的,是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什么是录用条件?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招聘广告中的条件是录用条件吗?

招聘条件是招聘时选择候选人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对候选者的最低要求。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两者有重合,但不完全一致。相对来讲,录用条件是高于招聘条件的。

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将招聘条件认定为录用条件,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确定录用条件呢?

录用条件是可以与劳动者进行提前约定的,一般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同时,约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约定,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录用条件不能存在就业歧视。如最近一段时间争议比较大的乙肝携带者等等

2、录用条件的制定应该软硬指标相结合。

•“硬”指标:具有明显特征的或可量化的,如学历、专业、职业资格、销售额等

•“软”指标:无法明确标准或量化但是可通过其他事例证明的,如诚实守信、符合岗位要求等

3、录用条件需有劳动者本人签字。没有签字的录用条件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了说明理由外,企业还应掌握相关的书面证据。

2、经过工会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未经过工会程序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因缺失了此环节而导致企业单方面解除无效。

3、解除的时间限制。必须要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包含离职交接手续办理),为保证试用期结束前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提前若干工作日进行试用期评价工作。

关于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就介绍到这里,欢迎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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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2011年6月24日

本文借鉴了网络、杂志上的一些文章,并加入了本人的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如何约定?

1、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长度的试用期,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规定的试用期期限是最长限度,用人单位也可约定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长度或不约定试用期。

(2)关于“不满”和“以上”的理解。对于这两个词语的理解,不同的法律专家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对于企业来讲,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建议从严来理解,即:如果是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我们理解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而如果想要与员工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我们至少要签订三年零一天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意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条规定没有任何的解释或者例外情况,哪怕是一个人在18岁的时候在A单位工作了试用了两个月离职了,到了55岁又来到这个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而对于企业来讲,比较关注这几个问题:

员工试用期满不合格但是又希望多观察一段时间怎么办?在日常的操作中,我们可以约定低于法定时限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前评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延长一定时限的试用期,但是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时限。

员工晋升之后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答案很明确是否定的,在单位内,员工晋升后可以约定“适用期”,但是不能约定“试用期”,适用期不适用于关于“试用期”的各种法律规定,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日常管理方式。

3、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是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很多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合格后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就被认定为了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试用期待遇

根据第20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是有有一定的限制的,这个限制其实是两项:

(1)不得低于80%。可以是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可以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2)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说明一下:如果员工甲与A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满后,甲的工资标准调整为3000元。结果,员工甲在试用期满后申请劳动仲裁,那A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金额是多少呢?

平时的交流中,发现很多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并没有仔细看83条的内容,想当然得认为应该是赔偿相关的差价,也就是(3000-2500)×(6个月-2个月)=2000元。

而实际上,仔细看一下83条的内容,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是3000×(6个月-2个月)=12000元,对于企业来讲违法成本是相对较高的。

未完待续…………后续内容包括:

      • 试用期内哪些情况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如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关于录用条件
      •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