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

2009年7月14日 由 SunQ 留言 »

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时候,企业的态度无非就两种:续签 or 终止。续签自不必说,与员工的沟通相对比较简单一些,如果员工同意续订就续签合同,经过与员工的协商如果员工希望终止,终止就OK了,对于企业都没有什么风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劳动合同,问题就会凸显出来了,很多时候员工会不买账,如果处理不好,甚至还会出现过激的行为。

在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选用什么样的流程和方法呢?

首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价,以确定续签还是终止合同。可以使用员工工作期间的日常表现、绩效结果等,由用人部门提出合同续订或终止的意向后,交人力资源部。这项工作最好在劳动合同到期前45天完成,以给予人力资源部更多的工作空间。对部门提出终止建议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可尽量考虑是否有适合岗位进行调整,在无法调整或调整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可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二,提前了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意向。如果员工恰好也希望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终止,通过提前了解到员工意愿之后,可为企业节省一部分经济补偿金。这个工作也应该在合同到期前40天左右完成,如员工希望终止,而企业却希望续订时,可以有充裕的时间挽留员工或另招用他人。

第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或终止意向。很多HR认为,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提前告知员工,而且提前告知员工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被动。确实会存在这些情况,但是告知与否都是有利有弊的,而对于HR来讲,如果不提前告知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很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1997年4月3日劳部发〔1997〕106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或终止意向。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在告知的时候,需要保留书面的凭据。可以制定《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并由劳动者签字。

《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范例:

XXX:

您与XX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现通知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本人已收到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已阅读并理解告知书内容。

                                                               接收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此告知书既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告知义务,同时又规避了因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四、办理离职手续。每个公司都有各自独特的离职流程,按照正常的流程办理即可。但需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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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条评论

  1. schuen说道:

    在德国招人容易踢人难..

  2. 石老人说道:

    在贵国招人容易,踢人更容易,就是人找工作不容易。

  3. 找工作好难!

  4. huaimao说道:

    石老人说的很好!

    这个太简单了吧!

  5. 碧云轩说道:

    真正按合同的,少吧

  6. 卢松松说道:

    在德国招人容易踢人难..
    我们这是随便踢

  7. SunQ说道:

    @schuen 其实,本来就应该这样,德国这个状态是正常状态,国内的情况是非正常的
    @石老人 贵国?您是哪国?
    @淘宝网减肥药 其实招聘专员也纳闷,招人真难。
    @huaimao 踢人其实一点都不容易,现在的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渐加强,不能随便就踢人了
    @碧云轩 按合同的还是很多的,按法律法规的反而很少。很多合同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卢松松 如果您不小心被踢了,我教你怎么维权

  8. huaimao说道:

    怎么说呢,国内还只是个形式!或则说只是少部分!

  9. 头像说道:

    我们这是随便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