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歧视

2009年6月8日 由 SunQ 留言 »

“就业歧视”问题现状:

在随影同学5月35日(为防止某过敏日期被功夫网,特意写为5月35日,请自己计算实际公历日期)的日志《这个社会,这类人。。。!》中提到了自己妹妹比较郁闷的经历,因为身高等等之类的因素在面试中被刷下来。

相信很多童鞋都遇到过类似的经历,因为性别、学历、身高、视力等等的原因而失去就业机会,而当面对这些就业歧视的时候,我们只能是表示无奈,通过某些渠道发泄一下我们的郁闷而已。

而在中国最出名的招聘网站上(智联招聘、前程无忧、中华英才网),存在就业歧视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

职位要求:

1、计算机或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

2、从事软件开发工作5年以上,其中2年以上软件开发项目管理的经验;

这个还是相对正规的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但是却涉嫌学历歧视、工作经历歧视

男,35岁以下,XXXXX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XXXXXXX经验者优先。

这个是很多中国企业通常使用的招聘广告的内容,短短几句话,却句句包含“就业歧视”内容:

男——性别歧视
35岁以下——年龄歧视
XXXXX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歧视、学历歧视
有XXXXXXX经验者优先——工作经历歧视

在各种新闻报道中,还经常会出现因体检不合格、乙肝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的,更有甚者,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都出现过因携带乙肝病毒而丧失录取机会的例证。

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 促进就业 中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申和细化了上述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国家对于平等就业的规定自1995年就已经在全国人大的法律文件中体现,而十几年过去了,平等就业却依然很难。

“就业歧视”如此猖獗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劳动者无法获取平等就业的机会?

1、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仍处于劳动力相对过剩阶段(劳动力过剩和人才短缺是不相悖的,关于人才短缺,以后有机会与大家探讨),因此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所以可以对求职者提出各种“苛刻”或者不相关的要求。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明令禁止在用工时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要求缴纳各种形式的押金,而劳动者也明明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却依然为了能有一份工作而上交自己的证件或者押金。

2、很多企业的HR并不懂法,甚至是懂法而不守法。很多时候,法律是做任何事情的底线。而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很多企业的HR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认为自己代表的企业是恩施工作机会的救世主一样,而在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无力执法的情况下,HR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学习这些劳动法规。2007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如此,在2008年1月1日前HR们如临大敌,而到了2008年1月1日之后,HR们却发现,情况好像跟之前没有什么差别,于是也就不再去研究了。

而且国内劳动法律的要求也高于应聘者的期望(应聘者的期望首先是找到一份工作,可以有钱赚,而至于有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缴纳社保都可以暂且不顾),即使HR懂得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从降低企业成本的角度,也没有必要去按照法规来执行。

3、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

一方面,劳动者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的连劳动合同法的内容都不清楚,更别提更加偏僻的《就业促进法》了。另一方面,很多人在经历这样的遭遇之后,往往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只能是自认倒霉或者是怨自己的父母没有把自己生成一个男孩、女孩、美女、帅哥、高个子、矮个子……

企业就业歧视了,而劳动者也没有什么反应,HR们肯定也就不会再在意这些“歧视”问题,从而愈演愈烈,用更多的类似条件去筛选应聘者。

面对“就业歧视”,劳动者应该如何做?

维权,一定要维权。通过维权让那些不良的HR们知道不依法行事的成本。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中的诉求可以包括求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因就业歧视而导致的其他机会成本(例如因为了面试、入职体检等从原单位辞职或拒绝了其他单位的offer而给个人带来的损失)以及因受到歧视而带来的精神损伤的补偿费。

当然,如果真正进入了诉讼程序,具体的诉求还是要咨询律师。

希望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也希望所有的HR同仁们可以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法律法规。

广告位
~~~广告位招商中~~~

16 条评论

  1. 随影说道:

    呵呵 学习了 学习了 !! 以后多指教啊!

  2. SunQ说道:

    @随影 呵呵,以后多多交流~如果在劳动法规方面有什么问题,我会尽我所能,为大家解疑。如果我也无法解答的,我可以去问问我业内的朋友

  3. 卢松松说道:

    哎 说一套做一套!~

  4. SunQ说道:

    @卢松松 我可不是说一套做一套的HR哦~我是一个很守法滴良好HR~

  5. MY-Hou说道:

    百分之九十都需要经验者优先,现在都不敢用新人

  6. 卢松松说道:

    嘿嘿 当然没有说你喽 是说的是XXX

  7. 辐射鱼说道:

    企业招聘也是择优录取,只要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其余诸如专业、学历、工作经历要求是正当、合情合理的

  8. 石老人说道:

    这已经是潜规则了!

  9. 林晨说道:

    偷偷跑来看看

  10. SunQ说道:

    @MY-Hou 经验确实是很重要,但是如果HR说是因为经验而不录用一个人,那么就涉嫌歧视了
    @卢松松 XXX?幸好,我的名字只有两个字
    @辐射鱼 呵呵,看来我们的劳动者还是非常宽宏大量的呀,怪不得我们做HR的可以如此嚣张。
    @石老人 潜规则的形成是由它的原因的,而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维权意识不够

  11. 辐射鱼说道:

    @SunQ 不是求职者宽宏大量或是企业可以为所欲为,企业只要平等对待求职者就行了
    所有职位都向所有劳动者开放,这不叫平等,这似乎应该叫低效率,或是职位本身没啥特殊性,是人都可以干
    你同意我的说法吧?

  12. QQ校友说道:

    5月35日为什么是过敏日期?

  13. 思亭说道:

    从企业需求的角度来讲,这些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
    相反,求职的毕业生们应该思考如何在学习知识的同时,练好本领,苦练内功才能够有竞争力,
    市场经济下面,不能靠什么政策保护。

  14. ryan说道:

    额,专业、学历这也算歧视哦?那还上学干嘛哟?浪费青春嘛。

  15. 许三品说道:

    呵呵,那你让企业如何进行书写?

  16. SunQ说道:

    @QQ校友 自己推算一下公历日期,然后Google一下,马上就会被墙
    @思亭 但是作为HR来讲,如此发布招聘广告,难免给自己留下了很多的风险。
    @ryan 其实上学就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的,或许,这个并不相悖。而且,学历这个东西,很多时候被企业滥用了,招个扫地的都要大学专科毕业,肯定是显失公平。

    @许三品 不要用类似的硬性指标限制应聘者,而将这些工作放在简历筛选的环节,虽然会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但是却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