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教你正确调整后视镜位置 消除视觉盲区

15 9 月, 2013 by SunQ 无评论 »

  对汽车驾驶人来说,“盲点”很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因此很多驾驶人为了消除盲点,花钱添购了许多配备。事实上,只要适当调整汽车的标准后视镜,就能够尽可能多地消除盲区。

  第1步 调整中央后视镜

  左、右位置调整到镜面的左侧边缘正好切至自己在镜中影像的右耳际,这表示,在一般的驾驶情况下,从中央后视镜里是看不到自己的,而上、下位置则是把远处的地平线置于镜面中央即可。

  第2步 调整左侧后视镜

  处理上、下位置时把远处的地平线置于中央,左、右位置则调整至车身占据镜面范围的1/4。

  第3步 调整右侧后视镜

  因为驾驶座位于左侧,因此驾驶人对车右侧情况的掌握不是那么容易,再加上有时路边停车的需要,右侧后视镜在调整上、下位置时地面面积应留得较大,约占镜面的2/3。而至于左右位置,则同样调整到车身占1/4镜面面积即可。

   第4步 如何尽量消除视线死角

  很多人以为,要消除视线死角,都尽量把左、右后视镜往外调或往下调。另外,有研究显示,或许是为了能随时维持整齐的仪容,或许是爱美心切,也有很多驾驶员把中央后视镜调整到把自己都能照进去,这是错误的做法。正常应在驾驶人在仅转动眼球而不回头的情况下,约可以看到前方200度左、右的范围,换句话说,还有约160度是看不见的。事实上左、右后视镜再加中央后视镜,只能再提供额外约60度左右的可视范围,那么剩下的这100度该怎么办呢?还得靠我们自己多留神了。

用手机也可以发博客

8 9 月, 2013 by SunQ 无评论 »

这是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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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已死?

8 9 月, 2013 by SunQ 无评论 »

原本一年能写300+博客的daibei.org竟然连续快两年没怎么更新,2012年发表了3篇博客,2013年1-8月份发表了1篇。。。。。

不仅仅是SunQ的daibei.org,其他的博客也都很是惨淡。。。。。keso洪波的“对牛乱弹琴”最新一篇博文是在2013年3月份,也就是Google Reader宣布死掉的那个月份。。。。而再之前的博文,却已经是2011年10月了……

Google Reader不得不死,当创造内容的blog死掉的时候,Google Reader也应该要死掉了……

Google Reader上好多的博客已经停止了更新,大家都换到微博、微信上去玩了,微博确实有博客无法比拟的社交优势,但是,却没有了人在耐心的写文章,能够看到的,满眼都是功利和商业。

博客,请安息。。。。

 

 

一年多未更新了

16 3 月, 2013 by SunQ 5 comments »

一年多未更新了……

我自己都快遗忘了这里。

Google Reader马上就要关了,看来,博客这个事物也不再长久。

还是保持着吧,未来还可以翻过以前的内容怀旧一下,不要像岱北聆泉BBS一样,现在连原来的数据都找不到了,只剩下一个空域名。

元宵节快乐

6 2 月, 2012 by SunQ 5 comments »

Google的这个Doodle把中国的元宵节搞的跟万圣节似的,缺少了一些喜庆。

百度的

帮助别人,成就自己

3 2 月, 2012 by SunQ 3 comments »

在团队协作中,资源共享与团队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资源的共享需要文化的支撑,这是一种分享的文化,团队的每个人需要坦诚的将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无私的分享给自己的同事。

很多的时候,团队缺乏这种分享的文化。但是,却不影响我们通过我们的行动来逐步改变这种现状。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坦诚的将我们的知识技能向大家进行分享,最后的结果不仅仅是我们的同事学到了知识技能,我们也在这种分享中得到了提高:

1、 能把自己的知识进行分享,本身就是一种提高

为了将自己的知识经验进行分享,在分享前必定会仔细的深入的研究知识点的细节或者再反复推敲自己的经验技巧是否可靠,在这个过程当中,对这个知识点的了解肯定就更加深入了,在不断的深入中,自己就得到了提高。

2、 同事在学习的过程中,会建立一种对你的信任感

坦诚的向自己的同事介绍经验、知识,同事在学习中得到了提高,他会不会感激你?(当然,把你当作傻冒的也是有的,那种动物可以不计算为人。)

在分享的时候,难免的就会有沟通和交流的出现,通过不断的沟通和交流,同事之间的关系必定会变得更加紧密。

3、 在培养出能替代你的人之后,在职位上你才有机会得到更大的提升。

对于一个有一定智慧的老板来讲,一个可以培养员工成长的员工绝对是一个好员工,这样的员工必然会得到更多的工作机会。

最后一句话:不要因为别人的不分享,就拒绝自己的分享。帮助别人才能成就自己。

这辈子,毁了~

3 1 月, 2012 by SunQ 6 comments »

这辈子,毁了!

俗话说,“摄影穷三代,单反毁一生”,我这一生算是毁了,因为我买了单反了。

计划了三个多月的时间,总算出手了,这次的对象是佳能EOS 600D(18-135mm)套机,6300(不含税),开发票的话,再加3%。

详细参数就不写了,网上多的是,整体来讲,600D是入门单反里面还算是不错的一款。初学者,用不着直接诶就买红圈,选了18-135的“一镜走天下”的狗头,打算后期再配一个50mm F1.8的定焦镜头拍人像,估计几年之内也就足够了。

研究了两天,基本功能有了大致的了解,对于光影世界,只有不断的探索才能逐步提升自己的修为,就跟写文章一样,经常练笔,才能逐渐的找到感觉。

今天下班回家后,拍的一张夜景:(单击图片查看大图)

相机型号:Canon EOS 600D              镜头:Canon EFS 18-135mm
曝光时间:8“ 光 圈:f/4  曝光补偿:2/3EV  曝光模式:光圈优先
白 平 衡:自动 ISO感光度:100 焦距:29mm
拍摄时间:2012-01-03 17:59:27 分 辨 率:3456*2304

济南地区HR从业者薪酬调查

11 12 月, 2011 by SunQ 2 comments »

为便于济南地区HR从业者了解同行业薪酬水平,为企业薪酬决策提供更有利的数据支持,SunQ所在的济南HR交流群(群号101374343)组织了一次济南地区HR从业者薪酬调查,现诚邀济南地区从事HR工作的同仁参与进行。
此次薪酬调查问卷为网友自发组织设计,调查时间至12月16日,问卷调查结束后2周内,组织者将问卷调查结果反馈至参与者电子邮箱。为保护参与者的权益,调查结果将严格控制,拒绝向未参与此问卷调查的人士或组织提供任何本地调查数据。
诚邀各位HR朋友参与此次问卷的填写,同时也请各位朋友广泛发动自己的HR朋友填写问卷,问卷样本越多,最终的结果分析将越准确!

问卷调查地址:http://www.sojump.com/jq/1187341.aspx

您也可以直接在本页面填写问卷:

2011版Excel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含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12 10 月, 2011 by SunQ 6 comments »

年初的时候,刚做了一个年终奖计算器,没想到还没用几天,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竟然调整了。2011年新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低收入人员来讲税负降低了,而对于高收入群体,个税却有所增加,不过,挣那么多的钱估计也就不在乎那点税了。至于临界点是多少,大家自己Google一下去吧。

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

2011个人所得税税率

 

原来的计算器肯定就不适用了,眼看2011年的第四季度已经过去1/6了,很快,到了年底,各位HR们也要开始算年终奖了,为了自己使用方便,同时也为了方便各位朋友,我用Excel制作了一个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同时包含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器,将工资、年终奖金、社保公积金等数据录入表格后,即可得出个人所得税的数值。

点击下面链接下载2011版Excel个税计算器(含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http://www.kuaipan.cn/index.php?ac=file&oid=19936331949932553

其中,普通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使用了数组(数组是啥?不明白的Google之,SunQ同学也仅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公式来源于会计人论坛,感谢原作者。

由于SunQ也不会数组公式,所以在年终奖个税计算时,占用了三列才计算出数据来,而且最终的公式是最简单的if嵌套公式。

由于公式比较笨,可能会有数据错误,欢迎大家验证,如果错误请给我留言,谢谢!

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二)

11 7 月, 2011 by SunQ 无评论 »

续上篇:《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试用期内哪些情况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形分别是: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总结来看,企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如下三种:

1、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相对比较简单,而且正常操作的话,对于企业无任何法律风险。

2、协商解除。也是很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再赘述。

3、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上文所讲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在试用期内最经常使用的,是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什么是录用条件?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招聘广告中的条件是录用条件吗?

招聘条件是招聘时选择候选人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对候选者的最低要求。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两者有重合,但不完全一致。相对来讲,录用条件是高于招聘条件的。

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将招聘条件认定为录用条件,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确定录用条件呢?

录用条件是可以与劳动者进行提前约定的,一般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同时,约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约定,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录用条件不能存在就业歧视。如最近一段时间争议比较大的乙肝携带者等等

2、录用条件的制定应该软硬指标相结合。

•“硬”指标:具有明显特征的或可量化的,如学历、专业、职业资格、销售额等

•“软”指标:无法明确标准或量化但是可通过其他事例证明的,如诚实守信、符合岗位要求等

3、录用条件需有劳动者本人签字。没有签字的录用条件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了说明理由外,企业还应掌握相关的书面证据。

2、经过工会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未经过工会程序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因缺失了此环节而导致企业单方面解除无效。

3、解除的时间限制。必须要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包含离职交接手续办理),为保证试用期结束前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提前若干工作日进行试用期评价工作。

关于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就介绍到这里,欢迎各位朋友批评指正!